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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投资招商政策


深圳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在深圳市龙岗区投资,不仅可以享受全国适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可以享受深圳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率爲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産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後,生産企业凡当年出口産品産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的徵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徵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産品出口企业的,可由企业选择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或産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於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给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産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於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开展"三来一补"
  开展"三来一补"的産业政策与全市産业政策相一致,积极鼓励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全工序配套生産的专案,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等资源占用大的专案,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的专案。
  凡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经三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足十年而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要按规定追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於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後,可以在国内销售;"三来一补"企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制成産品後出口。

  3.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市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1)适度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自産産品内销市场
    a.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産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在其立项、注册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産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鉴於国家已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産品的,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由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後,作爲海关徵税的依据,不再核发内销批文;生产国家限制産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b.经市政府认定爲"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産品可100%内销。
  (2)统一有关服务价格标准
    a.对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电价标准收费。
    b.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下同)、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
    c.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学的外籍学生,在市内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相同。上述人员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可以享受境内居民医疗服务价格待遇。
    d.上款所列人中凭在深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到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

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産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逐年增加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
  2.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 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産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於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於补偿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馀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末净资産的10%。
  3.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徵收所得税的优惠。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後,当年出口産品産值达到当年産品産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産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案,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份的50%;之後三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份的50%。
  5.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专案投産後,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专案所获利润三年免征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爲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返还50%。
  7.属於国家级新産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産计划産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産的发明专利産品自産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産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産计划的産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産的实用新型专业産品自産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市财政部门对该産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8.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於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电脑软体,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産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9.对从事高新技术産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份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産经营的,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新建或新购置的生産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産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积体电路、移动通信和程式控制交换机、软体、电子电脑、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産品生産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至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馀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14.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1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的科研、生産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6.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专案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深圳市鼓励软体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体産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徵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於研究开发软体産品和扩大再生産,不作爲企业所得税应徵收入,不予徵收企业所得税。
  2.新创办软体企业经认定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体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体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徵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体生産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体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体)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专案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专案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和支援国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到深圳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援深圳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结合深圳的实际和行业要求,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所设立软体研究与开发中心,比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於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産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经认定的软体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7.鼓励软体企业通过GB/T19000 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 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援。
  8.设立软体企业孵化器。对於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体企业,政府在科技经费专项中安排资金补贴。

龙岗区科技小企业孵化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爲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産业的发展,成立龙岗区科技小企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爲中心内的孵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2.企业入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龙岗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2)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
    (3)有与其研究开发、生産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4)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30%以上;
    (5)企业拥有的专案必须属於《深圳市高新技术産品目录》范围;
    (6)专案具有较好的商品化、産业化前景。
  3.优惠政策、服务
    (1)爲企业提供优惠的厂租,第一年免交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部份的租金,超过部份按半价(即6元/平方米 月),第二年以後全部按半价(即6元/平方米 月)。
    (2)对於新入住企业,经审定,由区科技三项经费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3)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优先从区政府科技三项经费、区科技创业基金中给予重点支援。
    (4)中心帮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5)中心爲企业在申请深圳市民科企业认定、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专案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报新産品、知识産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
    (6)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境、出国,中心帮助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帮助企业科技人员叁加职称评定。
    (8)帮助符合深圳市调入条件的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办理调动手续。
    (9)爲企业科技人员在配偶调入、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10)中心爲企业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场地、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设施。
    (11)中心经常举办技术、经济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4.管理
    (1)中心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淘汰出中心,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将不追究任何责任,若因人爲因素造成的,将追回所资助的科技经费及孵化期间按市场价计算的房租,并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2)企业孵化期限一般爲三年,孵化期满後迁出中心,中心将协助寻找生産、经营场所。企业的新注册地及主要生産、经营场所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否则,收回所资助的科技经费以及孵化期间按市场价计算的房租。
   5.申请程式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专案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
    (2)由中心进行初审,委托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报主管领导批准。
    (3)科技人员自带专案但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可提交申报报告及专案可行性报告,依上一条评审程式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园内注册成立企业。

龙岗区土地政策

   1.龙岗区政府通过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充足的、合乎使用要求的土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代表区政府作爲土地出让方,是唯一的土地供应者,该分局通过徵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配套、"三通一平"後向客商直接出让。客商不能直接向农村购买土地。
   2.区政府向投资者收取合理的地价,地价数额一般根据土地用途、土地位置、规划指标等因素确定。
   3.地价构成。
   龙岗区用地地价由基准地价与土地徵用开发费两部份组成,即
   地价=基准地价+土地徵用开发费
    其中:
(1)基准地价: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龙岗区土地利用规划,将全区建设用地划分爲1152个地块,每个地块相应确定了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土地出让金(占基准地价的10%)和市政配套费(占基准地价的90%)组成。
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一般在每平方米130元至350元之间。
(2)土地徵用开发费:分两种情况计算。
    由政府统一徵用并平整的土地,每平方米100元;
    国有未平整土地,需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4.优惠办法。
    (1)高科技工业专案,免土地出让金,并可根据专案先进性,专案规模等减收市政配套费,但最大减幅不得超过市政配套费的50%;
    (2)非直接种植用途的菜篮子工程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市政配套费;
    (3)直接用於种养的农业用地(不含工厂化养殖),地价爲每平方米30元。
    (4)工业专案、菜篮子工程项目总地价超过300万元的,旧城、旧村改造专案总地价超过2000万元的,可享受分期支付地价的优惠,但首期支付应不少於地价的30%,并支付规定的利息,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凡按分期支付地价的,在地价款未完全付清前一律不给予办理房地産证,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销售等手续。
  5.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之後,在办理报建、房地産权登记时不用再交纳其他费用,在使用期间只需象徵性地交纳土地使用费。投资者依法享受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各项权益。

环保政策

  1.建设专案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於国家或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2.生産性建设专案,尽可能要求采用先进的生産工艺和技术装备清洁生産。禁止工艺设备落後、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无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生産专案;
  3.建设专案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等;
  4.在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专案;
  5.专案建成後,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杂讯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所在地的环境质量要求;
  6.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必须符合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劳动用工政策

  1.政策法规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2.主要有关事项
    (1)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在龙岗区劳动局立户,由区劳动局爲企业进行劳动保险事务代理。
    (2)企业因用工需要,均可向当地镇劳动管理站申请用工计划,区劳动局或镇劳动管理站在十五日内审批,企业可自行或通过职介部门在本地或异地招收劳务工。
    (3)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务工时,应向镇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用工手续。
    (4)对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须到当地劳动管理站办理境外人员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後,应要取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立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社会保险政策

  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深圳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要求,依法爲员工办理叁加社会保险手续,切实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1.政策法规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八个管理办法》;
    (3)《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2.办理叁保手续
    叁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职工工资表、公司章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合同书、职工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就近的社会保险机构基金收缴部门办理叁保手续。
 3.社会保险金缴交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爲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员工个人缴交5%。
    基本医疗保险:员工的医疗保险费缴交比例爲员工缴费工资的9%,其中用人单位缴交7%,员工个人缴交2%。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爲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0.5%~1.5%,具体比例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

消防安全规定

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工厂、企业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扰、拒绝;
10.应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企业消防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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