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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百万买房业主却是别人 男子付了钱却没有产权
摘自: 房地产门户-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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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河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案值百万的商品房产权纠纷案,为房子“埋单”的男方因提交不出证据,只能眼巴巴看着房产证上写上了女方的名字。
对簿公堂的分别是双方家长,卢姨的儿子阿强和珍姨的女儿小芳原是一对恋人,卢姨和珍姨也因此相识(记者注:当事人均为化名)。1997年10月,这对小恋人决心共筑爱巢,于是两人在翠湖山庄选了一套房,业主写的是珍姨的名字。之后3年,卢家以珍姨的名义付清了房款及相关款项。
1999年底,珍姨拿到了房子钥匙,而阿强和小芳随即分手。2000年12月6日,珍姨以不慎遗失《房地产预售契约》业主联为由,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补签,顺利在房产证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服气的卢姨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认为价值104万多元的房屋全由自己出资购买,珍姨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合理。可是她出示的所有购房单据和杂费单据的署名均为珍姨,即使部分款项由卢姨经手存入银行,但开户账号的户名仍为珍姨。
办案法官说,他的直觉认为,客观事实应是卢姨出钱买房符合常理判断,然而所有客观证据均无法确切支持卢姨,所以卢姨最终输了官司。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己的证据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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